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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春:互联网金融基本法解读

2015-08-06 16:17:57小毕 15277

朱明春:互联网金融基本法解读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了市场期盼已久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十六字总体要求下提出了20条具体意见,立足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监督和管理。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诞生将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哪些影响?“正规化”后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利好政策面前有哪些新的机会和挑战呢?7月30日,第3期毕友微课开讲,邀请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金融硕士行业导师朱明春先生来对此指导意见进行解读,本文是其主要观点摘录。

  嘉宾简介:


  朱明春,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盈灿集团执行副总裁,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金融硕士行业导师,民间金融互联网化、阳光化的倡导者,曾任北京软件所互联网金融高级人才培训班教师、深圳互联网金融俱乐部发起人,多次接受过中央二套、凤凰卫视、南方都市报、证劵时报等数十家媒体的采访。

  总体解读:“促进”是首要关键字

  从标题上可以看出,指导意见的关键字就是促进,指导意见的出台就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整个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该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与工业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委员会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的,从这些联合部门也可以看出,这个指导意见的出台是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层层协调和沟通。从去年七月份就有传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的出台,经过近一年的反复推敲和多个部门的反复讨论,最终在今年的7月18号尘埃落定。由此可以看出这个文件出台之谨慎,对于这个行业,政府是持有非常非常谨慎的态度。

  指导意见分三部分,共二十条。第一部分: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这是定调;第二部分: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是关于对监管对应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明确;第三部分: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是让行业在一个健康、规范的环境下进行成长。

  第一部分: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第一部分: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这是定调,表明从政府的角度,对这个行业是非常正面、积极态度。

  第一条:“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这里面已经把传统的金融机构几乎全部囊括进去了,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等。这些传统的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会开展哪些业务呢?指导意见明确了,鼓励他们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充分利用传统金融机构在风控、对金融的理解、金融产品设计等方面的先天优势。

  而互联网企业在技术、网络、安全、大数据等方面也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指导意见除了支持传统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外,还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如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其目的就是建立一个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这是在当前国家倡导金融改革、放开金融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承接的一个使命,即推动中国金融市场的改革。

  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另外,也可以在当前中国通货膨胀较高的情况下,为老百姓找到或者增加一个较好的理财途径,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满足个人投融资的需求。从去年下半年到今年,中国的实体经济情况不太乐观,很多实体企业或者中小企业比较艰难,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缺资金,在经济下滑、基本面不太好的情况下,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做得很不够,而中小企业是解决中国百分之八九十就业问题的重要力量,帮助他们输血融资、更好地生存发展是亟需解决的问题,而互联网金融就是一个非常好的途径。

  另外,互联网金融还承担着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的职能,一方面帮助那些原来无法享受金融服务的群体,另一方面为广大百姓增加新的理财渠道。

  第二条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资金存管和资金托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资金托管需要银行对托管的账号进行流水跟踪,而资金存管则是一个通道。目前的很多P2P和众筹平台,实际上是没有银行进行存管的。投资的钱进入到平台或者借款人,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而现在指导意见已经明确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这项业务创新,为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其实之前也有很多银行已经跟P2P公司签过资金存管的协议,但很多银行都没有真正落地,有了这个指导意见之后,相信银行未来在这方面的业务会更加积极和敢于创新去做。

  第四条中提到,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这与总理提倡的简政放权是完全吻合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现在的很多P2P、众筹企业去注册的时候,除了上海、北京、深圳、广州等部分区域已经放开,可以注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外,还有很多地方是没有放开的,企业只能注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互联网公司、投资公司等。而现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到工商行政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可以预见,未来的众筹、P2P等相关企业在注册的时候,应该会对应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企业是与网络相关的企业,需要拿一个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即ICP证。但现在的很多P2P公司是没有拿到这个证的,有一些拿到证的P2P公司也只是原来电商的ICP证书。针对众筹、网络借贷、互联网基金销、保险等,还没有相对应的ICP证。指导意见出台后便有法可依了,电信主管部门将会明确下来对这些企业颁发相对应的ICP证。

  “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这与目前网贷之家的做法是很吻合的,网贷之家针对行业有很多研究报告,包括月报、年报、蓝皮书、网贷指数、评级等等,都是基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研究。

  第五条,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P2P公司如何纳税?按什么来纳税?是按实际营收,还是按实际放贷量?现在税务部门还没有明确。相信未来税务部门会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出台相应的财税政策,就像现在的电商企业已经有相应的纳税政策,企业如何纳税就会非常明确。

  第六条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推动中国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一个很重要的推动力。目前中国的征信很不完善,很多企业在放贷过程中发现,对个人的风险定价没有可参考的信用数据,这方面的短板已经很明显了,很多P2P企业也在努力推动。目前中国的个人征信数据很碎片化,如人民银行目前为止是中国最大的个人征信数据库,阿里、腾讯等大型互联公司也建立了个人的信息数据库,但还远远不够。要想通过互联网快速放贷,首先就要解决个人征信问题,完善个人征信数据,快速为每个人进行定价。因此未来希望建立像美国三大征信机构那样,建立完整的个人征信数据库,类似于FICO评分,给每个人做信用评分,目前阿里的芝麻信用做了一部分,但还很不完善。前不久,中国也放开了个人征信牌照,有十几家企业进入名单中,未来政府也将加大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这个行业,推动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

  第二部分: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第二部分将每一个互联网金融的分支所对应的监管部门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条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这个监管思路和传统企业的监管思路不太一样,提出适度监管和创新监管。适度监管就是要为其留出一部分可以创新发展的空间;创新监管就是针对新鲜事物不能按照传统的标准、看待事物的方法去套用。同时,也提出了要“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不能因为适度监管和创新监管,就允许那些滥竽充数、诈骗等的不法分子进入行业,这是底线。

  1、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这是社会支付方式的重要转变,移动支付或称电子移动钱包是未来社会的趋势。比如在肯尼亚等国家,人们在银行开户的比较少,但其移动支付的普及率非常高。

  2、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在指导意见中包括两类,一类是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贷,还有一类是网络小额贷款。

  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这说明目前的P2P网贷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其界定属于民间借贷,明确了P2P和原有的民间统划,适用同一套法律。另外,指导意见明确了P2P网贷属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此前,关于P2P到底是信用中介还是信息中介有着很多争论,现在明确了,既然是信息中介,就只能提供信息服务,不能提供征信服务,不得进行非法集资。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阿里小贷,只有放贷端,没有吸储端。

  P2P网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统称为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之前关于银监会监管P2P已有很多传言,现在明确了。

  3、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关于股权众筹,指导意见明确称其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一部分。新三板推出来之后,国家政府主推注册制,注册制的目的就是降低企业进入到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门槛,原来的主板或创业板对企业的盈利有很多要求,但事实上很多互联网企业目前并不盈利,比如京东,但这并不妨碍他们是一个非常有价值有潜力的公司。像这样的企业在国内不符合上市标准,导致很多互联网企业不得不去国外上市。除了这些比较成熟的企业外,还有很多有好的想法但是没有资金的初创业者,国家也鼓励这些有想法的年轻人通过创业来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因此股权众筹平台为他们提供了非常大的帮助,通过网络就可以展示自己,寻找更多普通人进行投资和参与到项目中来,融到资金的同时也能带动企业的品牌宣传和影响力等。

  但有市场的同时也就有风险,总有些人回去找里面的漏洞,比如一些不太好的企业也会通过股权众筹平台来吸引投资人。股权不同于债权,是有很大风险的,它不承诺收益回报,收益不固定,可能会翻很多倍,也可能血本无归。因此,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同时必须要了解清楚企业的真实情况,作出理性的判断。企业也必须要向投资人如实披露商业模式、经营状况等,不得误导投资人,防范行业风险。

  指导意见同时也明确了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监管部门,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4、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5、互联网保险。互联保险未来会颠覆传统的保险企业,因为他对于每一个保险个体都做了更精准的保险定价。“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6、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消费金融,很多已与互联网进行结合,很多信托机构都是直接通过互联网方式向投资人进行兜售,这也是未来的一个趋势。“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第三部分: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第三部分明确了如何进行行业监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避免行业内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事情,使行业更加有序的健康发展。

  1、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2、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目前,投资人的钱通过第三方支付充到平台会形成一个资金池,在投资人没有发出投资指令之前,很多平台上的这个钱是可以动用的,也就是没有进行分账管理,混在了一起。指导意见明确了必须要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款都找要其实独立的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3、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信息披露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指导意见明确,“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现在很多平台之所以频频跑路,是因为那些都是伪平台,真正的个人对个人借贷平台只作为信息中介是不太可能会倒闭的。

  4、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目前中国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还有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信未来也会有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权益保护组织,同时也会有更多的手段如仲裁、诉讼等来法等来帮助大家协调解决,降低投资风险,挽回损失。

  5、网络与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是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基础,之前P2P平台被黑客攻击的情况时有发生,存在很大的风险和漏洞。指导意见专门指出,“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6、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7、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在政府在推行简政放权,退到幕后,在企业与政府之间由第三方组织来协调和解决,而不是一出事就找政府,应该让第三方组织、行业自律组织等与企业面对面接触较多的机构来多发挥作用。

  8、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通过数据可以宏观地、客观地反映整个行业的情况,这对未来行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互动问答

  Q:如何看待银行系平台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A:银行系的平台在品牌、风控、资源等方面有着非常大的优势,劣势体现为在体制、股份激励等方面没有民营企业那样灵活,市场化程度不如民营企业高,除此之外在其他方面还是有很大优势的,但目前的发展良莠不齐,有很多做的非常好的已在引领行业,也有很多名不见经传。未来发展如何关键还是要看团队,运作是否良好会直接决定平台的竞争力。另外,对于未来银行系的P2P平台,个人判断会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