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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跃立:从政策监管与法律风险谈互联网金融

2014-05-06 13:54:49毕友网 28824


嘉宾简介

周跃立先生,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法律专家、四川大学金融与法律研究所所长。本人自80年代起便进入人民银行体系,从市级到省级、总行,长期从事金融法律的立法、监管和司法实践活动。曾参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起草立法工作,深谙金融与法律的精髓。在全国各地举办金融讲座数百场,不照本宣科,风格诙谐幽默。著有《银行疑难法律问题分析与研究》、《反败为胜与前车之鉴》、《金融“疑难杂症”诊断》等专业书籍。

互联网只是一个平台,金融才是核心

对于互联网金融,我认为互联网只是一个平台,金融才是核心,金融的基本运行规律必将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起决定性和根本性作用,尤其是风险。而有了互联网这个工具,风险可能会成倍放大,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便显得尤其重要。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当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一方面,从发展现状看,可用“如火如荼,群雄并起”来概括,第三方支付、理财产品、P2P、众筹纷纷涌现,大家的参与热情高涨;另一方面,从监管层看,可用“默默关注,频频出手”来描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监管层对此没有表明清晰的态度。

如何认识和解读这一现象?可从三方面来看。

第一,是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必然性。金融在我国一直是严格管制的行业,直到现在,我国的法律中依然明确表面:非经人民银行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但现实中却多有发生,如众多的影子银行已突破了这个界限。法律也是在不断地适应现代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逐步探索,有时是滞后的,金融监管正是因为有了互联网金融这个突破口而井喷,虽说法无禁止皆可为,但决不可盲目挺进,必须明确最基本的界限问题,一旦触碰到红线就会承担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群雄并起的同时,也必然会经历一场残酷的洗牌过程,所有进军此行业的人士都应当审慎而行。

第二,是金融的特殊性。金融是执政者的核心利益所在,金融的安全关系国家安全,加上互联网金融又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一旦出现问题风险将会迅速传播并扩大,因此必须严厉监管,但在中国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监管层因此面临着两难的选择,该不该放、放到何种程度,监管层一直在探索中寻找平衡点,这期间不排除可能会出现一批牺牲者,要警惕。

第三,从监管政策层面看,存在着政策的模糊性和摇摆性。对于一些语焉不详的政策暗示,解读政策的能力水平就显得尤其重要。比如国务院107号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就对影子银行等的表述不够清晰,如盲目进入会有很大风险。摇摆性同样存在,监管层在寻找平衡点的摸索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前后规定不一致的现象。

从历史角度看互联网金融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以股市和房市的兴衰起伏为前车之鉴,我们最应该做的是从中总结经验教训和规律,来为当下的局势预测及行为敲响警钟。就互联网金融领域而言,目前可能会触及的法律问题也有很多。

比如,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宝宝系产品一片火热,形势大好,目前还处于净申购状态,但其中也隐藏着风险,由于其T+0的结算模式,一旦有不利消息(即使是误传)出现,将会立刻出现挤兑现象从而引发流动性风险,如前段时间支付宝由于转账信息泄露而引起隐私泄露恐慌,以及手机丢失而使支付宝被盗而引起的账户安全恐慌事件等,都会引发流动性风险,而流动性风险也将有可能演变为系统性风险,带来极大的破坏力;又如P2P,目前各地P2P公司跑路、倒闭现象不绝于耳,也引发了大量刑事、民事案件,如涉嫌挪用、自融、虚构等;又如众筹,虽是一种新兴和有前景的模式,但一定要把握好与非法集资的界限,警惕庞氏骗局,非法集资对社会的影响非常大,是监管层极为关注的问题。

因此,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金融尤其是互联网金融虽具有非常大的活力,但若没有监管没有界限,就必将灭亡。

把握好互联网金融的规律

互联网金融要想基业长青,其中有一条基本规律,那就是对于法律、政策、国情和趋势的把握。比如要关注政策的模糊性和摇摆性,正确解读,要根据国情来判断,国外的模式不能照单全收,对于大方向大趋势的准确把握等。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及P2P监管的立法进程

互联网金融核心是金融,但是借助了互联网的平台方法手段对金融进行扩展,变化再大但其核心仍然是金融。

P2P出现很多问题的原因,首先是它未纳入监管范畴,处于野蛮生长状态,发展良莠不齐,而目前的监管还不到位,立法未出台,处于无序状态。相关部门虽在着手制定,但立法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调研、判断,还有部门之间的利益和权利之争等种种因素,都会影响立法的进程。